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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录用公务员的法学思考

  
  一方面,在人大常务委员会内部建立专司监督机关,解决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无法具体操作的难题;另一方面,建立各级政府人事任免档案备查制度,即各级政府将人事任免方面的档案定期交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的监督机关备案审查,专门监督机关如认为违法的人事任免应提请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立即宣布其无效。此外,根据上述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的不足,应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一些涉及公益的行政侵权案件亦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亦可使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监督更进一步落到实处。

  
  (2)在思想层面上防范公务员破格录用

  
  公务员破格录用之所以能持续出现,且行政监察机关对此无动于衷,此足以说明:公务员破格录用在我国并非作为特例存在,而近年亦有多发趋势,用人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对此“用人政策”的做法,不可否认有遵循“先例”的意味,殊不知其墨守“先例”即是对“法治“的践踏,明显的知法违法行为。

  
  上述总结到一点即 “法治”理念贯彻不到位,这不仅仅存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在人民群众中也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寻求对此种问题的解决途径便是解决公务员破格录用的根本之法: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贯彻执法理念。法治在行政领域中体现之一即“依法行政”,其一定层面是对国家机关活动的限制,亦是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的预先防范,“依法行政”不应当只是一种宣传口号,而应真正深入每个人内心,变换成其行动指南;另一方面,在社会中,加大普法教育,搞好法治宣传,真正使人民能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国家机关系统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制监督作用。

  
  (3)公务员破格录用与法治的协调——法治下的调整

  
  如前所述,公务员破格录用因各种原因而产生,以各种形式而存在,究其缘由无非出于“抚慰”或“奖励”的考虑,但并不排除存在真正的贤能人士宥于制度的条条框框而怀才不遇,最终抑郁而终。对此,既要照顾法治权威,又要使问题得以最佳解决:

  
  一方面,区分公务员破格录用与“抚慰”或“奖励”措施。

  
  现实中,公务员破格录用多出于“抚慰”或“奖励”的考量,但此并非解决问题之关键,且有诸多弊端,实不可取。因此,应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切不可张冠李戴。此外,对为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者可通过行政奖励措施给予认可与鼓励;对因公牺牲的烈士亲属亦可根据法律规定得到物质及精神上的抚慰。以一种无关的“给予“作为手段以达到某种目的,如前所述,此举不仅有违相关法律及制度,且于被破格者并非福音。鉴于此,无论“抚慰”还是“奖励”,亦或“公务员破格录用”均应坚持名副其实,保持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以目的定手段,以手段促目的,不可死拉硬套,相互错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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