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照现代的公务员破格录用,我们是否可以发现一些矛盾与冲突呢?答案是“肯定”的。行政法治原则一定程度体现了“无规矩不成方圆”的习惯,当然,不可否认行政法治一定程度也表现为一种思想,通过思想来指导行动。但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无可辩驳的对“行政法治”做了“否定性”回答。其突破法律之界限,脱离法律之约束和限制,以主观意志为决断基准,这与古代的“人治”有着必然联系。
三、针对公务员破格录用的解决途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行政权的主动性、执行性、直接性特点,决定了行政权在所有权力类型中最易为行使者所滥用,公务员破格录用则是这一论点的典型。如何杜绝此类“走人情风,慷国家之慨”现象,关键在于对其产生原因的充分分析,并以此寻求解决途径。
1、公务员破格录用的危害性
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其最初目的无非是善意的,只不过此善意非法律范围内的善意,是一种“越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重要原则,且有其存在价值和意义。公务员破格录用作为越权的表现之一,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公务员破格录用有碍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队伍需要吸纳社会最优秀人才,这是一个国家具有战略眼光的体现。所以,“考”是录取公务员的必要筛选过程,通过对公共基础知识、行为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综合考查,从而选拔出类拔萃的贤能之士加入公务员队伍,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然而,公务员破格录用是对常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打破,其所持标准存在任意而为的主观因素,并非与公务员应具备素质和条件相关,此手段与目的的南辕北辙,必定造成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困难,于民于国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公务员破格录用一定程度体现了官僚主义气息,是官僚主义的死灰复燃,是对法治的严重践踏与吞蚀。长此以往,不仅公务员队伍建设一塌糊涂,而且“民将不民,国将不国”也并非不可能。另外,公务员破格录用作为公务员正常录用途径的一种法外做法,不能不说其行为者是善意的,无论出于宣传效果,亦为达到某种“鼓励”效应,但因诸多主、客观因素影响,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其结果难免会步“举孝廉制度”后尘:使得被举的孝者未必真孝、廉者难说真廉。
2、公务员破格录用存在的原因分析
有权力就有制约和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体现了对行政权滥用的防范。但实践中,其并未实现其应有价值,源于制度设计不足;另外,法治理念的淡薄与缺憾也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