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有关公务员录用标准问题:公务员,故名思义是做公务的,必须具备一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德才兼备”是对公务员素质的硬性要求,具备良好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国家做贡献,为人民谋福祉,因此,并非人人都能胜任。公务员破格录用并不一定能使国家受益、人民受益,并不一定能达成 “破格“行为者的美好愿望!
2、公务员破格录用是对“公权”的滥用
从公权本质看,其最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其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属公权范畴,表现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公权行使并非无限度,其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这是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是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录用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隶属行政领域,其权力乃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作为公权之一部分,同样应体现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然而,公务员破格录却是对这一理想状态的无情破坏,是对公权这一社会服务性权力的滥用,与其宗旨南辕北辙:一方面公务员破格录用是对公权公共性的侵犯,其偏重于一小部分人的个人利益而忽视其他众多人的共同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公务员破格录用标准离题万里,千姿百态,并非一个公务员应具备的,其社会服务性也就无从谈起,如此的结果是“官将不官,民将不民”,进而则 “国将不国”了。公权滥用是任何一个法制政府及其法制时代的悲哀,决非国家社稷之福祉。纵观近年的公权滥用现象,纵然不能称 “中国已进入公权滥用时代”,但较之以往任何时代,当下公权滥用确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公权滥用更让人心存余悸。[2]
3、 公务员破格录用违背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法治”是一个神秘世界,不同时代、不同角度,有着不同含义。行政法治作为“法治”之一部分,亦不能免除此种困扰。笔者认为既然在内涵上理解如此不一致,那么撇开内涵,转而从外延上理解不失为一种出路:
行政法治原则在外延上可从两方面理解:实体与程序。在行政实体方面,其表现为行政权权限的法治,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授予,授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限权,因此权力只能在授予范围内行使,超过此范围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必须撤消或归于无效;在行政程序方面,其指行政行为不仅实体上必须符合法律权限、目的,而且在程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其意义不仅包括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完整、合法的程序做出,而且要求每一程序步骤都具有法律意义,其中就包括:没有经过这个步骤的行为是违法的。[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