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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录用公务员的法学思考

  
  法治之道在于“治权”,“治权”之道在于“治吏”, 治吏昌明反映一个国家宪政建设和法治完善程度,这是从立法宗旨上说的。《公务员法》一条开宗明义的点明其立法宗旨,总体上概括为:“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保证机关有效运转”等四项。其中一项即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必定是“德才兼备”,在我国,一般通过公务员笔试和面试做出抉择。但现实中诸多公务员破格录用,其破格标准各式各样,具有片面、低层次、随意性等特点,不符合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要求。“暗箱操作”、“封建恩赐制”和“政党分肥制”等社会流弊的产生也将成为必然。

  
  (2)公务员破格录用违背《公务员法》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务员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其包括三方面:公务员录用范围、录用方法和录用标准。

  
  首先,公务员考试录用仅适用下列人员:一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二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如此规定是因“高职务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要在实际工作中经长时间经验积累,采考试方式从社会上录用,有时难达要求”。现实中,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职位空缺时,常采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补充。笔者之所以论述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是因有人以此为“有利武器”维护公务员破格录用,为其寻找开脱借口和抗辩理由!

  
  其次,上述有关论述一定程度涉及了公务员录用方法:“凡进必考”,主要表现为“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具标志性、决定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措施,其使“贤人能士”能通过正常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也保障了社会成员间参与政治生活机会的平等。但公务员破格录用却一步迈过考试和考核两道门槛,违背公务员录用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是违法的,而无论其初衷的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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