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破格录用公务员的法学思考

  
  3、古今对比中对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之分析

  
  古代的举孝廉制度,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与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有着极相似之处:

  
  一方面,制度设计上没有统一、公正、确定的标准,举孝廉的结果取决于某个或某几个人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古代社会的“人治”特征,其对应公务员破格录用中最终决策者的“任意”而为;另一方面,举孝廉制度注重“孝”和“廉”,廉有办事廉正之意,含有才的因素,但“孝”就未必与治国之才相挂钩,此“表里不如一”的做法未免有“死拉硬套”之嫌,其对应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中破格者与所得职位之间的协调性与兼容性,通俗点即“般不般配,符合不符合”。

  
  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将何去何从,古代举孝廉制度的历史命运最具说服力。“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古代招贤纳士之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亦应照应“法”之权威,否则,重蹈举孝廉制度的覆辙未必不可能。以上仅据笔者所知以古叙今,对古今类似性质现象的简单对比,意图通过探讨两者本质的相似性以对现代公务员破格录用进行透彻分析,以期对公务员破格录用有一明确、理性、正确认识和公正评价。

  
  二、公务员破格录用与法律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冲突

  
  在实践中,公务员破格录用大多为善意行政行为,但善意并非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强加于法律之上。公务员破格录用之“破格”无疑是对法定之“规矩”的违背与破坏,其最终结局可想而知——重蹈古代举孝廉制度之覆辙!

  
  1、 公务员破格录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正规化,公务员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人们的择业观念日益偏重于此,此时以破格录用为公务员为表彰手段,未免使人与功利相联系,偏离真正的宣传目的,且有违《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及相关规定。

  
  (1)公务员破格录用有违《公务员法》立法宗旨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其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