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看见了传统
在已经习惯于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经验的今天,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地只将中国的法律传统视为已经逝去的可供回忆的事物,甚至将其等同于落后和腐朽。虽然中国法律传统中的许多层面和侧面在现代社会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但是一味地、笼统地将其否定既不明智也不可能。传统绝不是一个单纯时间意义上的“过去式”,而是一个不断延续和自我扬弃的动态过程。它在事实上无所不在地构成了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们行为和生活的背景部分,成为人们走不出的无形制约,甚至可能形成日常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和“活的法律”。[9]就客观真实理念而言,它的形成深深地嵌在中国法律传统之中,而且远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客观真实理念表现出的事实真相一元论追求,至少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超级关注和程序正义观念的缺失密切相关。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极端重视实体上的真实与正义,无论是对于司法者还是对于普通百姓,事实真相的发现都是司法正义最为重要的体现,是司法官员的绝对义务。颇能说明问题的是,为了追求实体的真相,不仅古代司法官员的“用谲之法”被认可和称道,甚至刑讯逼供这一常常可能导致冤案的做法却被有限的合法化,并成为司法官员求得案件真相的常规且有效的手段。具体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对实体正义极度强调和将发现真相作为司法官员应尽的绝对义务,一旦地方司法官员在案件中无法认定事实真伪,其能力就会受到百姓更主要是受到上司的质疑,从而极有可能影响仕途;对于最高统治者而言,一旦各地方频繁、大量出现此种无法查明真相的案件,其自身的统治能力和正当性也会受到百姓的质疑。因此,无论是作为具体裁判者的司法官还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立法者)都有使用刑讯逼供的激励,即使他们已经认识到刑讯逼供可能存在的局限也不足以构成实质性阻碍,而充其量只能导致立法者从程度、范围和条件等方面加以其认为必要的限制而已。事实上,在取证和侦查技术落后、人权保障观念并未兴起而又对实体真实推崇至极的时代,刑讯逼供的存在甚至有限的合法化决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今天,刑讯逼供这种严重违背现代人权观念和原则的做法虽然已经被明确宣布为非法,但它又不时冒出成为权利时代的不和谐之音,很难说这不是传统的某种程度的延续或影响。而且除刑讯逼供之外,前文所提及的民刑事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失灵和最终倒向“客观真实”,或多或少都可以从这种传统中寻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