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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论者对客观真实的上述批判尽管有其理由,但其自身也绝非无懈可击。法律真实理念更多是在批判客观真实的过程中彰显自己的优势,对自己正当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尚显缺乏,特别是在“打倒”客观真实之后通过什么样的规则和机制确保和实现这种法律真实的问题并没有被真正解决,至少在客观真实论者眼中还欠缺说服力。法律真实论目前虽然对客观真实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但还没有力量真正推翻客观真实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真实“破有余而立不足”,即在批判客观真实中的“客观”不成立时,没有花大气力表明法律真实中的“法律”如何成立,如何在中国语境中实现。事实上,客观真实论者已在自己的反击中尖锐地指出,法律真实论更多是“看上去很美”,华丽外表下并无实质性内容,甚至认为这不过是在玩概念文字游戏。这种批评尽管近乎尖刻,但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真实论要真正站稳脚跟,甚至取代客观真实论,更需要具体的确保其实现的精细规则,而不仅仅是一味地进行宏观和抽象的论证。在此意义上,法律真实理念的出现以及引起的两种理念之争只是初步提出了问题,是寻求未来更为合理的司法理念的“万里长征第一步”。

  
  二、被夸大的对立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使我们重新审视既有的理念,并展望未来的司法理念和制度,意义无论如何不可小视。然而,论争过程中也显现出一种值得我们冷静反思和认真对待的倾向: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被过度区分以致成为对立的两极。虽然法律真实论以一个批判者的面目出场本身,就已经注定了其会与客观真实论保持区分和对立,但过度强调这种区分和对立不仅妨碍我们比较客观地看待二者各自的优势与不足,而且割裂了二者本来可能具有的内在关联。这种被夸大的对立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真实论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存在的问题及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不适应性,而没有对客观真实的合理因素和二者的可能关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考虑。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对立主要表现在总体理念上,而绝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的对立。法律真实只有作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理念才能被真正理解,正是其容纳和综合现代法治多项重要价值和条件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才使其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价值一元论的客观真实理念。被夸大的对立另一方面表现为,两种理念之下的司法实践的差异被夸大。事实上,我们无法确定两种理念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发现真相的程度差异,两种理念之争对目前法官行为和司法实践的实际影响也不像想象的那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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