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阿娇防卫案”言论漠视妇女性权利
鲜江临
【全文】
法学家马克昌先生在接受记者访谈中说:“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2009年06月16日21:57新华网 )――“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这个说法漠视了妇女性权利的“重要性”。
妇女性权利是公民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首先,中国
宪法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就是说无论男女均享有
宪法确认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其次,中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了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再次,中国的
刑法确认了暴力和胁迫方式强奸妇女是犯罪行为。 同时,在合意主义法学家看来,妇女的性权利既是一种重要法律规范涵涉的人身自由权利,又是事关社会交往关系是否具有合意性的焦点性法律权利。合意主义法学指出:“性权利是社会个体在社会秩序网络的交往关系中,维护性独立和性选择主观自由的权利。性权利是人类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集合体,是公民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施行现代法治的国家,性权利是一种隐含在人身自由权利名义下,具有
宪法法源支持的“显形或隐性权利”。 显形权利体现在国家法律对性犯罪的制度性惩罚,隐性权利体现在公民性自主的社会共识。”(《对性权利行政管制谬误的法理透析――析浙江海宁吕海翔溺水死亡的悲剧根源》,鲜江临,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5045&Type=mod)在大交往的现代社会,合意主义构成社会基本伦理――在普遍商议的框架下权利人达成交往合意,权利人同意的交往关系符合社会基本伦理,即可满足社会交换正义的基本要求,反之有违社会基本伦理和交往正义。作为与新型社会相适应的法律,“维护合意行为,是法律规范的道德原点,目的在于有效制裁暴力和强制的社会交易方式。在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既是指武力,也是之其他人类不情愿认可的支配性力量。同时,反强制与暴力的法律,将最弱者的保护,作为合意法律规范补丁”(引注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