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两种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观点外,还有学者提出剥离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福利分配问题。这是一种重要的观点;剥离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福利,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户籍制度本身内在的冲突。但是,由于户籍制度与分配制度相互交织了多年;如果在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选择方面不够周详而轻易涉及社会福利分配制度与户籍制度相分离,则可能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触动到整个既有利益阶层的利益而增添了户籍改革的难度。因此,这种观点还需要继续完善。
(三)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中的“实质审批制”户口管理手段,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实质审批制”。
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例如,对申报出生登记的,户籍登记部门只对申报人提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予以登记备案;对大城市入户登记申请的,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其在大城市里有正当职业、有合法住所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户籍部门即准予登记,并且不再进行实质条件审查或以其他条件限制申请人。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籍管理制度,能够避免审批制下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问题”;同时能够有效解决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问题,同时对其他社会福利分配改革形成一种“倒逼”。因此,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作者简介】
姜南,法学硕士,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注释】 【美】诺思著 陈郁等译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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