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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审批管理是户籍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户籍管理制度中这种严格地户口登记审批手段,将许多急切需要户口登记的人挡在户口登记之外,例如那些已经出生、却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无法获得户口登记,从而导致户口登记资料的失真。

  
  (二)在经济法视野中,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之种种弊端产生的原因。

  
  户籍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期间,户籍制度作为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的工具,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也日益凸显。前面已经分析过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管理手段中有着内在的冲突;但为何户籍制度的弊端只在城市化进程中才显现出来呢?

  
  1.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正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户籍制度这种依靠分类而形成的类似身份管理的方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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