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6],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控制人口迁移,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
居民身份证法》、《
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籍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内在的冲突。户籍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的手段,与户籍的人口统计、社会管理功能相互冲突,造成了户籍制度的内在冲突。
首先,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的职能在冲突中受到损害。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为实施其他宏观措施提供基础性资料,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只有在户口不具备任何附加价值的前提下,居民才会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从而保证户口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但同时,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根据户口类别不同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如粮油统购统销及粮油补贴等)的基本依据,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为了维护这种有差异的社会福利分配体系,国家需要严格各种户籍登记的条件,结构却导致部分社会成员达不到户籍登记条件而游离于户籍登记之外,最终导致户籍登记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受到损害。
其次,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在冲突受到损害。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户口类别不同将居民分成不同的阶层与种类,并规定了严格的户籍迁徙条件,通过限制居民的流动、减少流民群体的产生,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功效。另一方面,国家又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联系在一起,为不同类别户口的居民配置了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户籍登记就是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的依据。严格的户口迁徙条件在事实上限制了居民的自由流动,尤其在城市化条件下,限制居民自由迁徙就意味着阻碍或迟滞城市化进程。这与国家对户籍制度社会控制功能的期待是背道而驰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那些“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中的农民工由于受到种种歧视而产生相对剥夺情绪,一旦经济发展中受到挫折,容易发展成的流民群体,从而可能对社会稳定与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3.户口管理手段中内在的冲突。户籍制度中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户口分类管理与户籍登记中的户口审批等。国家制定、施行户籍制度时,就期望通过户口管理手段来实现户籍制度的人口信息采集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的。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手段本事内在的冲突,强化了户籍制度弊端与不足。
户口分类管理,是指基于居民户口类别(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的不同,而对居民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针对居民户口类别主要是社会福利配置的不同,虽然社会福利只是寄托在户籍制度上,但是由于户籍类别是分配社会福利的基础与依据,因此这种社会福利分配的方式在客观上巩固和强化了户籍制度管理的效果,能够放大户籍分类管理的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尤其是引发不同户口类别之间的群体性对立与歧视,从而导致户籍管理下的社会事实与户籍制度期望相背离的局面。例如,当年造成巨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孙志刚事件,与其说是单纯由收容制度之弊端所引起,不如说是暂住人口管理手段与地域歧视的结合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