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近年来,内地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保障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后的合法权益,新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的内容。根据新规定,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居民可以与内地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如何依法对港澳台人员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1、台港澳人员的界定。根据
《规定》第
3条的规定,本
《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2、《就业证》的办理。根据
《规定》第
4条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3、台港澳人员就业条件。根据
《规定》第
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就业证》的颁发与备案。根据
《规定》第
8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根据
《规定》第
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