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就业证的年检。根据《规定》第25条的规定,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根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四、台港澳人员是否属于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法律调整有何特殊性?如何依法对港澳台人员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一)台港澳人员是否属于外籍人员?
尽管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属于中国的一个地区,但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却是不同,从法律的角度讲,台港澳地区仍然属于“境外”。不过,台港澳居民在国籍上属于中国人,所以可以肯定地讲,台港澳居民不属于外籍人员。由于台港澳地区历史原因及法律环境的特征,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台港澳居民,也即是说,台港澳地区居民的法律适用是区别于中国内地的。但毕竟,台港澳人员属于广义上的中国居民,所以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也采取了区别于外籍人员的管理办法,在权益保障和程序安排方面作了优于外籍人员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法律调整有何特殊性?
此次修改后的新规定在四个方面为愿意到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居民提供了有利条件:
1、放宽了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原规定关于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件中,包括“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不再限制台港澳居民从事的岗位。根据新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
2、放宽了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中,包括“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个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内地就业。其他台港澳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3、简化了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手续。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其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港澳居民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劳动保障局为台港澳居民办理就业证。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的时限;取消了台港澳居民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这些修改简化了手续,将使台港澳居民能够更方便地在大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