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的发放。根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5、签证的申请。根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6、就业登记表的填写。根据《规定》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7、向公安机关报备。根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小贴士:2008年上海去年共查处377起外籍人员非法就业
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上海逐渐成为外籍人士寻找就业市场的热土。来沪就业的外国人顺应了职场的需要,提供了国际交流交往的空间和平台,但与此同时,企业违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现象也有所显现。据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统计,2008年全年办理就业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61995名,查处的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达377名。
在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是因为企业和外籍人员不了解外籍用工的法律规定,或是为减少用工成本刻意规避法律规定等,主要有以下情况:1、外国人持“F”(访问)、“L”(旅游)签证,在企业、机构内任职、就业;2、外国人在就业证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任职就业或兼职的;3、外国人从事与在华居留事由、身份不符的工作(如原系学生、教师、就业人员家属身份并持相应签证,而又在企业内工作的);4、外国人未取得《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居留许可,在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等。
警方提醒:欲前来沪就业的外国友人,欲聘请外国人任职的企业、机构,要了解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件和居留许可,才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双方共同维护和谐的就业市场和出入境秩序,同时也能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联法规:
第29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