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一般我们所称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中的“外国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该人员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该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比如是港澳台人员、华侨等,则不属于外国人。其二,该人员在中国内地没有取得定居权。如果该人员在中国内地取得定居权,则不应受《规定》调整。其三,该人员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该人员需要依法从事劳动,并相应获取报酬,如果未经核准和登记在华就业的,属于非法就业。综上所述,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员,属于《规定》上所指的外国人,而受该《规定》的相应调整,承担相应权义责任。如果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人,也就不受《规定》的约束,无需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
二、外籍人员来华就业需满足哪些条件?同时需办理哪些就业手续?
(一)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条件
根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除外。根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外国人来华就业涉及的三张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在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实务中,有三张证书非常重要,他们是《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根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2、《外国人就业证》。根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人就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