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刑法典的发展和特色
王俊平
【摘要】 由于缺乏法学学术传统和法律专家群体,以及受立法机关工作重心的影响,荷兰
刑法的法典化进程晚于欧洲其他国家。与其有历史渊源的法国刑法典相比,荷兰
刑法弱化了报应色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
刑法家长主义的权威,不希望超出必要性来谴责罪犯。许多
刑法条文的设计融实体与程序于一体,凸现了
刑法立法的实用性,堪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完美融合之典范,适应世界
刑法立法之发展趋势,改革刑法制度,展现了与时俱进的品格。
【关键词】荷兰
刑法;历史演进;特色
【全文】
国人初识荷兰刑法典,始于清末。为应变法改良之需,富有远见和开放精神的沈家本先生主持修订法律馆,译介了十余种域外刑法规范性文件。1881年荷兰刑法典即是其中的一种,于光绪33年被介绍进来。1881年刑法典是荷兰现行刑法典,迄今为止,在荷兰实施已逾百年。虽历经无数次增删,但其务实和宽容的鲜明品格依旧。如果说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那么,了解荷兰刑法的历史发展,剖析其现行刑法典的品格底蕴和特色,对于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一、《荷兰刑法典》之拟定
1813年荷兰获得独立后,当局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并没有立即抛弃实际上在荷兰已实施两年之久的《法国刑法典》。当然,为了便于适用,这部刑法典也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正。例如,废除了一般没收和刑事监督;尽管刑法保留了死刑,但废除了公开执行;无期徒刑的规定被有期徒刑或在教养院服长达120年的刑罚之规定所取代;有期徒刑之规定被不超过15年的矫正刑所取代。当然,也引进或保留了一些不太文明的制裁手段。例如,终身褫夺公权被公开笞刑所取代,保留了枭首示众,耻辱刑作为有可能适用于有关财产之重罪的附加刑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