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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与类专利化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与类专利化保护


师安宁


【摘要】植物新品种权是专利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虽以单独立法体系进行保护,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专利权制度在诸多领域及原理中是相通的,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体系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专利法规则。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确认应适用约定优先规则,且该类争议不适用时效抗辩规则,当事人在品种权存续阶段有权请求主管机关确认其权利归属。
【关键词】植物品种权;专利权;权属确认;诉讼时效
【全文】
  
  【精品案例】

  
  1998年2月,河北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称裕丰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下称中农大)植物科技学院签订了《关于农大364号杂交种子生产协议书》。约定由中农大提供“农大364号”(下称争议品种或品种权)玉米亲本种子及技术指导,由裕丰公司向中农大一次性支付品种培育费3万元,并约定在达到一定制种规模时向该品种培育人宋某支付每公斤0.02元的技术费。双方一致认可由中农大享有该品种的知识产权,并约定由双方共同努力使得该品种获得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

  
  但是,裕丰公司在未经中农大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行使了品种申请权,将“农大364号”种子的新品种权人单独申报为裕丰公司,并于2002年5月1日获得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该品种权的认定。2003年,裕丰公司又与宋某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品种权变更为该二者共有,并获得了农业部的公告认可。

  
  为解决各方对争议品种权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农大、裕丰公司及宋某等三方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了《农大364号(ND364)品种权变更协议》(下称“10.8”三方协议),中农大认可了裕丰公司在争议品种权中的共有权人法律地位。并特别约定:除两共有权人自行繁殖生产外,任何人如需繁殖、生产、经营该品种均须获得中农大和裕丰公司双方共同的授权方为有效。该三方协议中关于共有权属的约定于2004年1月1日获得了农业部的公告认定。

  
  此后,中农大对三方协议产生了新的不同认识,其于2004年4月以裕丰公司及宋某为被告而提起民事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2004年1月1日前及此后的争议品种权应归属于中农大。诉讼中,各方围绕“10.8”三方协议对本案的有关法律问题产生了重大争议。

  
  原告中农大认为,2004年1月1日前,其从未将争议品种权及申请权转让于任何人,裕丰公司及宋某擅自申报并自行变更争议品种的品种权人是对中农大知识产权的侵害;由于中农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存在重大误解,故“10.8”三方协议应予撤销,并将争议品种权完整地归属于中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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