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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谭卫山


【全文】
  
  法律实务界对“经验法则”这个词本身可能还有些陌生,但在法律实践中又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诉讼活动:律师运用经验法则论证自己的事实主张,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有关于“日常经验法则”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说到这里,人们不禁会问,什么是经验法则呢?不妨让笔者先举一案例:甲在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11月12日,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诉讼中,甲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乙欠其冰款1800元。乙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倘若乙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乙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最后判决乙返还甲欠款1800元。本案中,人们一般不会因1.8元立书面欠条及“1.8元”的正常书写习惯为“1.80”而非“1.800元”就是人们立据的一般属性状态,法院根据该两条经验法则判决乙归还甲1800元欠款是正确的。笔者认为,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属性状态或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可以是事物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如上例所述,也可以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和知识,下面继续有案例讲述。

  
  在对经验法则有了一般的感性认识之后,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经验法则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可行性,第二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必要性。我们说,经验法则只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属性状态或者因果联系,但它并不具有确然性,也就是说,经验法则是存在例外的,它并不是事物之间必然的属性状态或者因果联系,它是可以推翻的。可以推翻的经验法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它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点,而这恰恰符合民事诉讼中证据所需要达到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之所以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因为其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单一化。试想,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就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判决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这会给案件的正确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允许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就可以极大地消除这一负面影响,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单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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