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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初探

  
  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所认可和承诺的,不是公证处或者对方当事人强加的,故当事人一般没有抵触情绪,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般都会积极履行。

  
  二、遵循一定的调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公证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当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公证调解的公平、公正。

  
  (一)自愿原则

  
  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是进行公证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调解申请。二是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也可是由公证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后经当事人同意的。

  
  (二)合法原则

  
  公证处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程序上合法,调解活动的进行要遵循一定得程序,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倾听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意思的陈述。二是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掌握化解矛盾的公证调解方法

  
  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掌握化解矛盾的调解方法。

  
  首先,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把握公证调解 。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才能使调解工作有理有据,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缩小分歧,消除偏见,把认识统一到纠纷解决的轨道上来。因此,公证员主持调解,一要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二要认真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掌握双方争议事项的事实;三是找准该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了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程度。这是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把握公证调解的重要途径。

  
  其次,充分说理沟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疑点和顾虑。公证当事人对事实认定上的分歧和法律认识上的误解,都对公证调解工作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清除这些阻碍,则要通过析理说法,引导公证当事人明确法律关系,知晓法律规定,消除顾虑和疑点。在说理沟通中可借鉴如下方法:

  
  1、情感感化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的深厚感情,感化当事人,以促成当事人和解。

  
  2、换位思考法:要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传达自己的换位思考善意,取信于人,这样更有利于成功地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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