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证调解初探

公证调解初探


吴振坤


【全文】
  
  公证调解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合意的活动。公证调解一般可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证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未介入之前就发生的矛盾,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邀请公证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证明。证后调解是指公证后公证事项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公证员在原公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如约履行或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公证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法自愿、公平合理为原则,起着减纷息诉、维护和谐的重要作用。做好公证调解工作,必须从内心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公证调解的重要性。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高度认识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是通过说理沟通,调处纠纷,使公证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双重意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认识其独特的社会和政治价值,是搞好公证调解的重要前提。

  
  (一)有利于证结事了

  
  由于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公证员从中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尽量避免交易风险。在公证调解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平等的协调沟通,双方的对抗性可以大大降低,甚至清除。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心服口服的履行达成的公证事项。

  
  (二)有利于快速办证

  
  公证员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快速明了申办公证对自己的利益保证,办理公证过程也就更加快速。避免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反复更改。

  
  (三)有利于司法公正

  
  有的人认为,调解总是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效率虽高,但不公正。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公证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事项的真相和他们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公证事项,应当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和最接近他们追求的实体公正的。事实说明公证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平衡各自利益的过程,调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有利于自觉履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