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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

  

  狭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主要是政府内部关系的三个层面: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的问题是中央集权过多,地方政府自主权、自治权不够,导致许多怪现象的出现:有权、有钱的不管事,管事的没有权,没有钱,逼得下面的人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事,要么“跑部钱进”。当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复杂,在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权力太大,又产生地方保护广义的问题,如环境管理,如不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政绩和利益驱动的必然),中国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将没有希望,环境、生态的灾难将不可避免。像这类事务,中央垂直管理或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也许都会有很大弊端,是否能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独立性,使之能一定程度地减少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干预,确保其行为不受政府短期利益的干扰。同样,像土地、矿产资源一类管理事务,特别是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恐怕需要更多的探索。


  

  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政府职能分散,交叉、重叠的现象严重,导致部门有利的事情(如收费、罚款等)大家争着管,部门无利的事情(如社会救助、救济、弱势群体保护等)大家都不管。如过去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部门分割问题导致有关部门为争管理权而对“劳动力”和“人才”做相互矛盾的解释,而民政部门对流浪人员救助管理与医疗救助管理的分割,导致流浪人员生病无人救助,互相推诿,结果使其死在街道上或救助站门口。这次大部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大部的组合和职能的调整都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三是部门内部的关系。大部制实行后,如何解决集权、专权和滥用权力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涉及的内容。部门内部司、局、处的设置,既要考虑效率,更要考虑便民和防止滥权。现在正探索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在部门内部如何实行,有待探讨。各部门情况不一样,恐怕不能“一刀切”。


  

  如何搞好上述六个层面的改革,我认为有四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正确处理“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关系。“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本来是统一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的负担。但是我们如果对“服务政府”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服务政府”就是政府要把所有公共服务职能包下来,如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共交通、邮电、殡葬、保险等公共物品,都由政府提供,不许民间染指。这实质上不是建设服务政府,而是与民争利。对于很多社会和公共服务,国外的经验是尽量让民间去做,如民间做不了或不愿做,再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主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限制部门利益,政府不是以营利(收费、罚款等)为目的,而应以服务人民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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