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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上)

  

  对法定资本制度的放松,构成了20世纪公司法进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从1950年代的标准公司法开始,逐步废弃了对法定资本的要求,尽管没有完全放弃。美国的许多州也开始采纳标准公司法的意见。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第一个比较彻底放弃法定资本。1979年版本的标准公司法彻底废除了关于面值和法定资本的条款,并在1984年正式的修订标准公司法中延续。1999年,30个州采纳了修订标准公司法。[11]尽管有些州,包括比较重要的特拉华州、纽约州、内华达和得克萨斯仍然保留了面值的规定,但只是出于会计处理的需要,实质精神已经完全不同。


  

  法定资本的规制放松,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基于以下的原因:(1)公司再融资的需要,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SPO,法定资本只会造成障碍;(2)人力资本的上升,要求放松对出资的规制,比如管理股、员工持股等;(3)公司重新资本化的需要,包括回购股票、增减资本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司法其他规则的发展,已经无需在事前加强规制。许多事后裁判更好地替代了事前规制:(1)诚信义务的发展,可以将对公司资本的维持义务配置给董事和高管人员;(2)信息披露,不断增强的信息披露降低了债权人获得公司信息的成本;(3)有限责任否定制度的发展,无需再强行限制股东的出资义务。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法定资本的废弃遵循了从产权规则到责任规则的转化原理,法律技术的进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降低。[12]


  

  二、资本维持的进化


  

  在英美法中,除了曾经和大陆法相同的法定资本之外,也存在着资本维持(capital maintenance)法律制度。资本制度在英国法上也仍然存在,比如最低法定融资标准,尽管只剩下对上市公司的最低融资要求不得低于5万英镑的规定。但这一概念在英国法上仍然存在。[13]美国法上尽管很少有这种说法,但类似制度在有些州中也些许存在。这些都表现了进化中的残余。在1999年前后英国曾经考虑过废除对资本的规制。目前,英美法中的对资本的规制,除了在证券法上对发行和融资的规制之外,公司法上的规制主要表现为对股息分配的限制。有些限制是基于股息分配而衍生的,比如对股票回购的规制,对股东和内部人员进行财务协助(financial assistance)的限制。这些规则,如果硬要和大陆法系对照,那么可以看成是存在着资本维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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