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上)
邓峰
【摘要】 我国学者常常将美国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称之为授权资本制,并将其与大陆法相对,作为物种多元的样本,同时也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时候,进行理论折中的一端。本文从进化的角度揭示出,在其他国家历史上也存在着和我国、大陆国家类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规制技术,乃至于法律理论和理念的变化,这些僵化而无效的制度被不断的扬弃,而代之以宽松的资本规制+趋严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的方式。具体表现为:(1)从政府通过法律强行性规范直接限制,进化到股东、公司、董事和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2)从注重公司资本的起点,进化到以破产为核心标准来进行规制;(3)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不当交易及其方式的事前限制,进化到对诚信义务的事后责任分配。
【关键词】资本规制;资本约束;美国公司法;比较法
【全文】
公司法的规则嵌入在市场自由交易和政府规制之间,资本制度尤其如此。市场交易是公司法追求经济效率的保证,而政府规制则要求交易安全和克服外部性。目标的不同界定了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侧重点的差异。这种不同方向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权衡(trade-off)方式。公司的资本制度,就是这种目标多元化规则下的产物。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的计算、融资途径的多元化等等反映了市场目标,而资本规制,出资要求、资本维持、对公司分配的限制等制度则反映了规制目标。
尽管市场目标和规制目标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缺一,但两者并不是简单地混同。从1811年纽约州最早允许自由设立私人公司以来,[1]在过去的将近200年的公司法历史中,资本规制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资本市场对公司法的推动之外,规制的有效性也挑战着传统的资本规制方式,这导致了资本规制制度不断趋向于放松的变化。
中国的公司立法是一个借鉴和学习的过程,比较法研究是主要方法,对公司理论的探讨尚不深入。在这种背景下,比较研究更多地是一种平面化的法条比较,缺乏对理论的梳理。[2]资本规制制度研究也是如此,既有的研究多数将不同的规制,比如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看成是生物多样性的表现,或者是规制偏好的不同,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规制的进化。本文试图以规制机制设计和规制进化的角度,对公司资本的规制制度进行分析,进而评述公司法的立法规则,展望中国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