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此外,注意义务也是一种主要的附随义务,注意义务特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即应做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它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首先需要界定民事过错,其次,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以赔偿损失为主,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但不同于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后合同义务保持合理的信赖利益,在一定期合理限内,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理期限不到期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可以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并继续履行合同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