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前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们“在各个法律条文后或其旁的空白处加以注释和说明,并综合有关法律条文纠正其矛盾,使其前后一致,并列举事例,力图阐明其内容”。“后期注释法学派”即“批判法学派”的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并不是《国法大全》以前的注释法学家的著作,并应用经院哲学的演绎法,从事法律体系建设,又努力使之实用化[26]”。再到法国的“沿革法理学派”,在法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律学校都采用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注释”;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源自民族精神,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在没有对历史上的法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指定普遍适用的法典[27]”。这些学派其实就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其在这时也是唯一的法学方法,这就是将法学方法视为钥匙。他们是在逐渐摆脱中世纪的神学的约束之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自然、宇宙的看法大为改观,人类在自然面前越来越自信,坚信理性主义,相信理性能够因应一切,在法学领域,法官只要运用理性即逻辑的方法——演绎的方法就可以解决一切。这是法学方法钥匙化的发展。
大陆法系的真正确立和完成是以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典以及德国以《德国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典的制定,形成我们所俗称的“六法全书”。这时法学方法的钥匙化的思想方式才完全确立起来。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法国。概念法学是在——依据杨仁寿先生的观点——“受到孟德斯鸠及白卡雷等启蒙思想见解之影响”和“法典万能主义的思潮之下,‘判决就是判决’,无所谓‘判例’存在”的影响下以及“受自然法思想之影响[28]”,以《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建立起来的成文法典,是“写成的理性”,以为世间的一切问题都规定好了,法官只需运用三段论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事实纳入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根据形式的演绎推理就推出了结论即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这必然的,不容置疑的就是将概念法学的方法作为了钥匙,这样也产生了对《法国民法典》的注释学派,分成形成期(1804—1838)、繁荣期(1838-1880)和衰落期(1880-1900)[29],此时还是“纯粹的概念法学”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法学方法钥匙化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成熟。
另一重要分支就是德国。从法源上讲,德国法本来是以日耳曼地方习惯法为主。罗马法的复兴在第三阶段即向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传播的时期,攻读罗马法的留学生学成归国后,几乎都担任政府高官、充任法官,使得“万般皆下品”,唯有罗马法独占魁首,人们趋之若骛,罗马法逐渐地就取代了日耳曼法,以罗马法为主,日耳曼法为辅,表现在:19世纪是历史法学派的世纪,德国分成了以萨维尼、温德海德为代表的罗马历史法学派和以艾希霍尔、米特麦尔为代表的日耳曼历史法学派。从法学方法上讲,在法国概念法学地影响下,德国的概念法学得到发展并且得到充分发展,这是将法学方法当成钥匙已不容置疑,但是这时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纯粹的概念法学得到修正:狭义的法律解释得到充分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其已经不能完全解释和解决社会的纠纷,自由法学乘机而起,由此而来的新的法学方法——价值补充与漏洞补充——运用到了纠纷的解决。在自由法学兴起后概念法学受到威胁、嘲笑,最后只好承认自由法学的“合法地位”,开始与之和平共处,形成了一个新的体系,并在“梁山好汉”排坐次后又将之视为钥匙,这种结果就表现在《德国民法典》之中,既有在一般情况下的法典万能主义,又有要体现具体正义的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行为的完备。这时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最终钥匙化。
四、抑或应该是线索?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大陆法系将法学方法视为钥匙的性质,现在我们应该转入法学方法性质的另一个观点——法学方法的线索性质——的论述。笔者主张法学方法的线索性质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们对待法学方法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