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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作为钥匙,还是线索?

  
  综上所述,杨著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体系,先将法学方法研究、运用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虽然对于有的人来讲其“有点儿荒诞”,但是在“法律的施行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11]”的中国是仍现必要大书特书。然后,从法解释学的任务是阐释法律,以达致法解释的客观性,而达致的途径有两个即逻辑的方法与经验事实的方法。在其后的两编中作者从历史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和阐释法学方法的产生过程和现存体系,最后运用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在法的渊源上表现为成文法典、习惯、法理、判例以及学者之学说。

  
  该著作已经在祖国大陆具有了一定影响,但是由于“该书名对书中所含的精义暗示甚少[12]”,而且其半白话文半文言文的语言风格或许已经不符合现在大陆人的阅读习惯,还没有引起更多的、更应该具有的效应。

  
  当然其的论述也反映出一些“缺点”,比如对法学方法之必要性上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原因——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也有一些疏忽,比如对法学方法的性质——钥匙还是线索——的进行讨论就没有涉及,下面就试着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二、法学方法必要性的中国文化语境解读

  
  俗话说,成则王侯,败则草寇。这句话的重心在于“成”与“败”,其实就是结果。但是,对于如何达致“王侯”、如何达致“草寇”的方式、方法,人们对此是漠不关心或者说关心甚少。但是成功的“王侯”们所带来的种种利益足以让大家羡慕,在发出豪言壮志般 “大丈夫该当如此”的感叹的时候,它已将其为达致目的所采取的那些非公开的、甚而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本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淹没掉了。因此,“不择手段”就成为达致成功这一目的在成就大事业的英雄们最佳的选择,所以在中国历史上有一种说法即只有流氓、无赖才能取得天下,刘邦与朱元璋就是其集大成者。在民间,奇侠文化自古以来就很浓烈,但是在我们现在的武侠小说中经常可以读到诸如“魔教之徒,人人得而诛之,不必与之讲什么江湖道义”之类的话语,这也是“不择手段”。这些都是一种只注重结果,不重视方法的习俗。此种习俗在我国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和文化的组成部分,一直延续到今天。

  
  西方国家“总是通过程序来解决纷争的[13]”,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感受到是在用程序解决纠纷,比如说关于“排队”的“冲突”。按照柏杨先生的话来说即“美国人排队,却是一种生活”,“提议把‘美利坚合众国’改成‘美利坚排队国’”[14],其其实已经反映了这一状态。中国人同样以不择手段而达致的结果的方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这一思维方式,从哲学的领域来说,表现为在乎本体论而轻视方法论;从法律的领域,即表现为重视实体法而将程序法视为其的附属物;从法学的角度来说,表现为重视法学本身之学习,轻视法学方法,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对此要么言之甚少,甚而语焉不详或者在我们中国国内的专著中,关于法学方法的专著(包括译著)可谓寥寥。

  
  然法学方法论并不亚于法学本身:英国的罗伊德在其《法律的理念》一书中在谈到“法律与强制力”的关系时说“确实,在任何阶段的社会,人类法律的最终的效率关系于它受强制力支持的程度[15]”,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说,法学的繁荣程度以及法官对社会问题的解决的效率同样取决于法学方法的运用程度或者新方法的发现多少,杨仁寿先生在也叙说“夫工无利器,将何以善其事?[16]”

  
  其实严格来说,从“不择手段”推不出国人不重视方法的结论。“不择手段”仍然是手段,而且是用尽一切手段——包括公开的正当的手段和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尤其是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来达致其的目的,反而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中国人是非常重视方法。但是这里的方法与西方社会为达致目的以及治理社会的目的用的方法特别是法学方法是公开的、符合道德的以及合法的方法有本质的差别。中国人喜欢的是秘密的、不公开的暧昧的方法、甚而非法的方法,他们使人敬畏。在金庸的《笑傲江湖》里,令狐冲所习的“独孤九剑”的精髓在于“无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因为“无招”别人无法知道其下一招是什么,所以对手无法应对,而别人却是“有招”,即使最为完善和复杂的“招”系列都有使用完毕的时候,在其第二次、第三次甚至多次中就可以从中找出“破绽”,然后以猝然不及的方式击败对手,一句话即“无招胜有招”。到最后,大家都想拥有“无招”,而将“有招”抛诸“爪哇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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