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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作为钥匙,还是线索?

法学方法作为钥匙,还是线索?



——评杨仁寿之《法学方法论》

蒋志如


【全文】
  
  在中国大陆的法学专著中,关于法学方法的著作不多。在我们的教科书中,法学方法的比重从整体上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而且言之寥寥,与杨仁寿先生所坚持的“法理学中最为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学二者[1]” 的观点相去甚远,其言真可谓“石破天惊”。其中原委或许因为从事这一领域的学者太少,与台湾的“经台大教授王泽鉴、黄茂荣诸先生刻意经营下,成绩斐然[2]” 的现象比较实乃惭愧;也或许因为我国的学者不屑于为之,我们本来就有将方法、方法论放在末位的传统;更或许因为大陆学者们涉及这一领域为日尚浅。

  
  而台湾的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相对于大陆而言实为先进,虽然相对于欧、美、日本,宝岛尚属欠发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学者的法学学术著作在大陆从改革开放后就不断涌入,现已蔚为大观,成为中国大陆法制建设现代化之重要来源之一。在法学方法领域也有所成就,其中的佼佼者之一就是杨仁寿先生。经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推荐在中国大陆生根、发芽:杨仁寿先生所著之《法学方法论》(以下简称杨著)的出版与再版可以说明其在大陆已经受到一定的重视。这是一本不可多得一本学术著作,是作者从事司法工作约二十年的心得即“摩挲玩味之余,所得渐丰”以至于“已经年矣[3]”。但是该书也存在着一些疏忽或者浮浅值得深入的地方需要加以探讨,现就试着对之进行论述。

  
  一、《法学方法论》的述评

  
  杨著共有五编,第一编则为引论。在司法过程中,有两件主要事项需要处理,其一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将生活事实纳入法律的范畴,使之成为法律事实,其二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选择与运用。作者在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中将直系血亲的生活事实法律认定的心理路程——从赞成该判决即认为应该从逻辑上去认定该事实,到对之表达反思,认为其“未运用智慧[4]”——说明了生活事实并不都是明白清楚的,即使是明白清楚也不见得就可以达致符合正义的判决,需要法学方法的运用方能比较和谐解决社会纠纷,可以避免出现可笑的笑话。

  
  在第二章 “恶法亦法” 中,肯定了“恶法”为法律保有稳定性的特征所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让人们感受到了秩序。而且对于“恶法”,除非其“恶”相对于社会的正义发生极端不和,立法者是不会中止、终止其法律效力的。其解决方法是:运用法学方法对之予以阐释,减少其“恶”的程度,以符合社会的一般正义。

  
  一言一蔽之,引论是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论证法学方法论的学习与研究在司法决定的过程、学者们的学术研究以及一般人学习法律时把握其的必要性。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这里首先应该说明一点的是作者所谓的“法学”与大陆法学界所称的“法学”有差别:前者为“法解释学”,“几与‘实证法学同义’……与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属于‘法律的经验科学’……不可同日而语[5]”,后者则为法的一门学科而言。在该编中,作者先论述了法学即法解释学的任务在于阐释法律,其在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到现在已经蔚为大观。通过对法学认识的途径——即逻辑的、形式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方法——达致法律阐释的客观性,从而提出了其具有的品格——法学不仅仅具有理论认识的品格,是具有理论认识与其运用实践的品格,而且理论认识也在于满足社会的目的或者效果,确切的说应该是以实践品格为主,以理论认识为辅的性格。

  
  一言言之,则为法学认识之途径以及通过这些途径阐释法律以达致法律客观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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