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1、各省应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贯彻执行
《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雇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
《条例》的授权,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惟有这样,地方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才有法可依,雇工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2、明确超期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且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呢?笔者认为,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丧失了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直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理由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此,《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即使劳动者未能主张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