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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蒋兴南


【全文】
  
  前言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弊端和问题显现出来: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现笔者针对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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