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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借条是构成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收到借条是构成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关键看借条的性质

黄金钟


【摘要】若受贿人收到自认为能兑现而客观上没有兑现可能的借条,属于对象不能犯的受贿未遂;若受贿人收到具有兑现可能性的借条相当于收到了期待性的财产利益,即使借条没有兑现也构成受贿既遂。
【全文】
  
  案情:

  
  孙某是某镇的一名企业老板,因其所经营的企业属于高耗能企业,用电量较大,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在用电方面得到关照,便时常会与镇供电所所长李某打交道。2007年,孙某得知李某想要购车,随即便主动提出,愿意为他支付一部分购车款。从那之后,孙某的企业便从来没有被停过电,而且用电量也没有上限。当年10月份,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轿车。然而此时,孙某的企业资金链断裂,之前承诺的购车款无法兑现。孙某便给李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承诺今后一定偿还。可是,到案发时该借条也没有兑现。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受的是借条,在没有兑现前就相当于“白条”,不是财物,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贿赂的范围,既包括金钱和物品,还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即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李某收受的是借条,借条是孙某设定的债权凭证,因此,李某构成受贿罪。但是,本案的10万元债权因行贿人没有兑现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受的借条,是一种具有确定数额、债务人明确的债权凭证,李某占有了该借条,就拥有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该借条是一种代表一定金额的财产性利益,李某收到借条就意味着收到了贿赂,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

  
  笔者对以上三种观点评析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条不是财物,收受借条不构成受贿罪,对受贿对象理解过于机械,狭隘地认为财物只包括现金和具体物品,不利于对受贿罪的打击。在司法实践中,收受那些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而且也能确定受贿数额,在定罪量刑上都不存在问题也符合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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