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五大党章第63条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的权力是:中央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党部之各种会议。
这个规定与列宁的建议不同,也与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2款规定不同,而与苏共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相似。
三、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
如上所述,中共五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基本上是苏共党章规定的翻版,在两党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情况下,照搬苏共党章的规定很难在中国发挥作用。
1、监察委员会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有自己发挥作用的对象,如果没有,该组织就会无所事事。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恰恰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
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对象是由其任务决定的。中共五大党章只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目的,而没有明确规定其任务。鉴于中共五大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借鉴苏共党章的产物,我们可以从苏共的决议中推知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承担的任务。根据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第20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同违反党的纪律、反党言论以及官僚主义作斗争”。通过分析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客观条件,我们可以发现,需要监察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很少,从而导致其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1)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政权,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任务还没有产生。(2)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是一个革命党,党内投机分子少,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少。即使出现了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按照党章第11、70条规定,也可以由党的其他机关来处理。(3)大多数党员都是有着崇高理想和牺牲精神的革命者,这部分人不可能反党。即使有一部分意志不坚定者可能自愿出党或叛党,对于自愿出党者,按照党章第10条规定,由自愿出党的党员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处理;对于叛党者,在革命战争环境下,监察委员会无法处理,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是由中央特科来处理的。
2、监察委员会缺少发挥作用的权力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应当有独立的和专有的权力。但按照中共五大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力既不独立,也不是专有的。
(1)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受制于党委员会。按照党章第64条规定,虽然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按照该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的生效和执行都是掌握在中央及省委员会手中,这样,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拥有的权力就是虚权,其权力的运用依赖于中央及省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中央及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正因为深知拥有独立权力对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列宁建议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根据其建议通过的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同级党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遗憾的是,在列宁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改了该决议。修改后的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中共五大所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列宁对此修改非常不满,1923年1月,列宁在病重、行动十分不便的情况下,口授了《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强调要加强监察委员会的力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