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德国和苏俄民法典权利能力含义的区别

  
  正是由于两者在社会政策方面存在不同目的,导致《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具有《德国民法典》没有的第二种含义: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含义的权利能力和人格不一致,可以被剥夺和限制,也存在范围问题。没有这种含义的权利能力,不影响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只影响自然人组织能够具体享受的权利范围。

  
  三、余论

  
  通过分析《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德国民法典》中的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权利能力(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两个层次来界定,而《苏俄民法典》中的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权利能力I(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II(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和权利三个层次来界定。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权利能力II(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否有必要存在呢?要回答此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研究权利能力I(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能力II(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将权利能力的含义仅仅只是界定为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换一个表述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人格和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邹爱华,生于1972年1月,湖北沙洋人,现为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湖北大学法律顾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 佟柔.中国民法[M].法律出版社,1990.
[2]江平.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邹爱华.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4]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
[5]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001.
[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8]郑华译.苏俄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56.
[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译.苏俄民法典[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10]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1册)[M].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
[11]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苏联民法[M].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