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义: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
《苏俄民法典》借鉴了《德国民法典》,采用权利能力概念来确定民法典适用的主体范围,立法技术上的目的与《德国民法典》相同,但社会政策方面的目的与其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导致两者的权利能力含义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一)第一种含义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就自然人而言,《苏俄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社会政策方面的相同目的是为了平等地赋予每个自然人以权利能力。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条规定:“苏俄为了发展国家生产力,给予全体公民以民事上的权利能力(享受民事上的权利和承担民事上的义务的能力)”;“不因为性别、种族、民族、信仰、出身不同,而在享受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上有所限制。”[8]3-4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9条规定:“苏俄和其他各加盟共和国的一切公民,都平等地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起产生,因死亡而终止。”[9]8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苏俄民法典》所界定的权利能力的含义并不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是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我们从其功能上来看,其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相同,都是平等地赋予自然人(公民)以权利主体地位。苏俄学者对此规定的解释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苏俄学者认为:“权利能力是同人的存在分不开的,但是同人的健康状况以及他是否能独立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一点无关。”[10]166 “作为权利主体的能力是受国家保障的一种能力。因此,不按照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人的民事权利。”[10]163 “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分割的特性。公民在一生中都具有权利能力,它同公民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11]97苏俄学者的解释和德国学者的解释是一致的。
就法人而言,《苏俄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社会政策方面的相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人的监控,规定所有的法人都需要经过许可或登记后才能取得权利能力。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14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经过批准的章程或者条例,必要的时候这个章程或者条例必须事先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法律规定追求经济目的的各种公司的合同可以代替章程或者条例。法人从章程(条例)批准的时候开始产生权利能力;如果法律规定法人应当进行登记,则从登记的时候开始产生权利能力。”[8]3-4 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26条第2、3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其章程或条例批准之时起产生,而在它应当根据同类组织的一般条例进行活动的情况下,则自主管机关发布成立该法人决议之时起产生。如果章程需要登记,法人的权利能力则自章程登记之时起产生。”[9]13由于《苏俄民法典》在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时给权利能力下了定义,所以,在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时没有再下定义,苏俄学者在论述法人权利能力时也没有另外再下定义。1922年的第14条和1964年第26条第2、3款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21、22、23和80条功能相同,都是规定法人取得权利能力的条件和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