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我国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变化,必然导致处罚范围变化,产生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现象。但这种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既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倘若不实行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制度,也完全可能通过判例的变更,实现司法亡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例如,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以前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后来不再认定为犯罪。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这种现象似乎只是
刑法解释问题,并非典型的犯罪化。但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原本就包括了解释上的犯罪化。只要原先没有解释为犯罪,后来解释为犯罪的,均可谓犯罪化。
当然,事实上违反法律而司法机关误认完全正当合法的除外。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页。
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9页。
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10页。
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转引自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7页。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2页。
宗冈嗣郎:《构成要件ノ-ト》,《久留米大学法学》1997年第30号,第154页以下。
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11页以下。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德国刑法第247条将亲属相盗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日本
刑法第
244条规定,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的,免予处罚;此外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至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
刑法第
13条但书规定的关系,则是需要另撰文探讨的问题。
参见何秉松主编:《
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以下。
刘艳红:《
刑法的日的与犯罪论的实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人们通常说所的“限制司法权”,就是指限制司法机关的人罪权、施刑权。
参见戴维·奈尔肯编:《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楷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以下。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武功:《德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7日第3版。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和冲突领域》,樊文译,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以下。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平成18年版犯罪白书》,国立印刷局2006年版,第48页。
其中的“主要犯罪”,在德国、法国为除交通犯罪之外的重罪与轻罪,在英国是指警察向内务部报告的犯罪,在美国指暴力犯罪与盗窃罪,在日本指刑法典规定的犯罪。
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平成18年版犯罪白书》,国立印刷局2006年版,第37页。
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平成18年版犯罪白书》,国立印刷局2006年版,第38-39页。其中的盗窃,在德国包括单纯盗窃与加重盗窃,在法同指除抢劫与赃物犯罪之外的盗窃,在英国包括盗窃与以实施不法行为为目的的侵入行为,在美国包括盗窃、盗窃自动车与以实施不法行为为目的的侵入行为,在日本指盗窃罪(日本没有其他盗窃罪)。
参见井田良:《刑事立法の活性化とそのゆくぇ》,《法律时报》第75卷(2003年)第2号,第4页以下。
参见井田良:《变革の时代にぉける理论刑法学》,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9页。
西原春夫:《日本
刑法与中国
刑法的本质差别》,黎宏译,载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7),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很难想象会出现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成为主流趋势的局面(倘若出现这种局面,就意味着成文
刑法杂乱无章,应当立即全面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