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正在失去平衡(上)
杨翔
【关键词】公证功能;拉丁公证体制;法定公证;公证机构性质;公证救济
【全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1]。在众多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客观地说,公证法并不是一部特别引人注意的法律,只是由于在此前发生过被称为“公证丑闻”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出台一部基本公证法典对于规范存在如此严重问题的公证行业有多么重要。从某种意义看,“西安宝马事件”成为《公证法》得以通过颁布的“催生剂”。在《公证法》颁布之后,有关媒体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公证主管部门)对于该法给予了相当大的希望,认为基于这部法律的颁布,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真正得到了完善,所有的公证活动都终于“有法可依”了。然而,在公证法刚刚颁布不久,有关“物权法”(草案)立法讨论的全民参与又使得公证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一份具有相当权威和影响的法制专业性报刊——《法制日报》,通过连续性地报道法学专家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观点,反复强调并阐明在“物权法”中设计公证制度是多么必要[2]。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刚刚颁布的《公证法》为什么没有或者不能解决如此重要的问题,换言之,在《公证法》颁布并且在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是否还应当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体系和公证制度。
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相对较小、从业人数相对较少的法律职业,但是,在《公证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仍然能够明显地感受到那些来自不同方面的利益追求和博弈。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外国有关公证立法的不同经验在这一过程中成为持不同意见者说明各自观点的重要证据支持;传统公证机制的制度特征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着国家法治实践技术性改变的影响,开始出现法律吸收方面来源选择的变化;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人充分利用了他们控制或者拥有的舆论和权力机会,特别地表达其特殊的意见和要求,等等。当这种反映了不同意愿的法律实施后,对于现行公证制度及其实践的影响就会出现值得特别关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