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政府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资金来源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是形成补助资金的总体收入处于不稳定状态。目前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在国家停止审批或严格控制审批的情况下,随着被征收土地数量的减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也会随之减少。即使这种情况不发生,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被大量拖欠,也会影响地方政府补助资金收入的稳定性。二是用于补助的资金处于不稳定状态。目前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公共财政分配制度,征收农民土地后加以出让获得的出让金大部分被用于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日常活动开支,只有少部分用于补助,除了少数地方规定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补助资金的标准外,多数地方政府没有规定具体提取标准,在规定和执行都由政府自己负责的背景下,受利益最大化主观意图的驱使,现任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会尽可能地压缩用于补助的资金,将责任推给后任政府。由于从2004年以来国家从严管理土地,2007年时,上海市松江区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财政资金就出现了困难局面。[3]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建议
1、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会被征收,不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还是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将和城镇居民一样,只有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者开展工商经营活动,才能够获得养家糊口的收入,日常的生活完全商品化和市场化,必须通过市场购买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在这种条件下,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应当将所有被征地农民都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
2、为被征地农民安排所有的城镇社会保障费用项目。既然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完全一样,而且被征地农民中的大多数也会变成城镇居民,那么,被征地农民需要的社会保障费用项目应当与城镇居民一样,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安排所有的城镇社会保障费用项目,由征地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中需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3、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成为城镇居民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被征地农民被迫转变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中国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牺牲。如果不能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在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特别是中老年被征地农民缺乏必要的文化和技术而难以就业的情形下,将导致许多为中国城市化做出巨大贡献的被征地农民沦为城镇的贫困阶层。如果产生了这个阶层,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为被征地农民贫困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征地造成的,当被征地农民不能享受到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时,会对当地政府产生怨恨情绪,稍有风吹草动,会成为破坏现有秩序的积极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