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邹爱华;符启林
【摘要】《
物权法》第
42条第2款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安排的规定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在《
物权法》颁布前后,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作出了规定,通过对不同地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存在着以下缺陷: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项目;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没有为所有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妥善地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面临支付风险。因此,需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
【全文】
《
物权法》第
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单纯地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样,该规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提高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1]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构成的征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应当如何安排,根据该条款,无法得知具体内容,因而需要深入地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比较分析
在《
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很多地方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地方政府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差异。
1、社会保障费用归属于不同的保障体系。(1)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所有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北京市。(2)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例如,上海市。(3)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南昌市。(4)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也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例如,浙江省、江苏省和黄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