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权的内容是土地的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征收人补偿被征收的财产及遭受的损失。根据
物权法第
42条第2款规定,补偿权包括土地所有人的土地补偿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青苗补偿权。而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是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般包含这样四个层次的权利:社会保障请求权、社会保障待遇受领权、社会保障待遇支配权和社会保障救济权。[9]
(二)在实践上不利于被征地农民
在现阶段,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融于一体的补偿安置方式,被形象地概括为“土地换社保”,其主要内容是:土地补偿费的30%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实践的角度分析,这种安置方式不利于被征地农民。
1、延缓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公正补偿的时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经济是一盘棋,不同生产主体之间的利益独立性不强,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属于公有,土地的财产属性没有得到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能通过占有土地而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土地方面,不同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独立性还没有凸现出来,当国家为了进行各种建设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明显。在当时,虽然补偿费比较低,但被征地农民都能获得妥善的安置:要么可以重新获得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要么由政府、征地单位或协助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可以被安排转业从事非农业生产。不管哪种安排,被征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能获得有效的保障,被征地农民一般不会觉得补偿不公正。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重安置、轻补偿的补偿安置办法虽然在理论上忽视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之间的区别,但在实践上并没有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可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最终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如果还采取原来的补偿安置办法,就对被征地农民不公平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生产主体之间的利益是独立的,土地具有了双重属性,一方面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仍然属于公有,所有权不能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转变为国有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私有和买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土地的使用权而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不同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独立性是凸现的,当国家为了进行各种建设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明显。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还按照原来的补偿方式向被征地农民支付补偿费,将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对被征地农民来说,补偿是不公正的。
1998年的
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的问题就在这里,一方面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另一方面又不能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土地或有保障的工作岗位,采取了货币安置的方式。这种补偿安置方式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思路混合的产物,支付补偿费的时候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的一定的倍数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时候按照市场经济的思路,由被征地农民到劳动力市场上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一旦不能就业,就成为了“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据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3月止,“三无农民”的人数已达到4000万。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的失地农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10]人数庞大的“三无农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稍有风吹草动,他们中的一些人很有可能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为了妥善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了决定,要求各地为不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后,缓解了许多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该决定维持了原有的补偿标准,并被2007年的
物权法所吸收,这就延缓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公正补偿的时间。
2、不能充分地保障所有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11],作了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将被征地农民分成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分成了三类:(1)被征地养老人员。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年龄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例如杭州市;(2)被征地劳动力。指年满16岁以上至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同的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1)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所有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将被征地养老人员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独立的养老办法。例如,北京市。(2)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险体系,称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上海市。(3)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将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外。例如,南昌市。(4)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也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该保障体系也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例如,浙江省、江苏省和黄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