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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国家法律监督的一项建议

  
  可以考虑将政府信访部门改为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即由国家检察机关领导信访机构。检察机关的信访机构应当改“来信来访”为“来信往访”,或者说改“来信上访”为“来信下访”。“来信”是检察机关获取需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信息的渠道,“往访”或“下访”是对所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果对来信者和来信内容能“往访”、“下访”,来信者就很可能不再“来访”、“上访”。“来信来访”所涉问题往往是执法问题或司法问题,由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自己“往访”、“下访”,既难以查明实情,更难以解决问题。所以,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来从事这方面工作,会有效得多。只有由检察机关从国家法律监督的角度主持这方面工作,才可能把“来信来访”、“来信上访”转变为“来信往访”、“来信下访”,才有可能缓解并进而解决因来信来访(上访)而造成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实行公务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是我们国家欲行难行的一项制度措施。近几十年来实行的公务官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虽与公务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有些沾边,但实际上是两种制度。公务官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有益于行政和司法的廉洁,但其局限性是极其明显的。近年来,社会舆论中要求实行公务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也越来越大,所以,寻求一条可行途径以实行公务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如果国家检察机关充分加强其法律监督职能,完全可以在国家检察机关主导下建构一种机制,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责成国家各个机关部门落实,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实行公务官员家庭财产公布制度。

  
  法律监督只是一种监督,法律监督不是法律制裁。法律监督发现问题以实施检举纠察,检举纠察政府部门执法或司法机关司法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其实现检举纠察的方式是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国家权力机关责成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由其相关的部门或机构依法纠正,而有关机构、人员是否违法犯罪,最终的确定必须交由司法机关审判。国家检察机关日常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结果应当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这是法律监督结果向全体人民报告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有年度法律监督报告、季度法律监督报告和月度法律监督报告,特殊事项应当有临时的特殊事项法律监督报告。法律监督报告制度应该是国家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向全体人民报告法律监督结果的另一途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下通过媒体或以白皮书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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