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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国家法律监督的一项建议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很难做,这应该是事实。行政机关的内部设有好多个监督部门,监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监管、生产安全监管、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了不少,取得很大成效的同时,是问题存在很多,且有的问题极其严重。这些监督之所以成效不理想,应该与其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需要内部监督,但在缺失外部监督的情况下仅靠其内部监督,监督效果之不理想,是可以想见的。发挥并强化国家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工作的监督作用,正是以强大的外部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专设一个国家机关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制度特色,是我们国家保障法治和政治清廉的宝贵的制度资源。如何在重视这一宝贵的制度资源的理念下发挥这一制度优势,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促进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清正廉洁,保障国家实行法治和政治清廉,是执政党非常重视的问题,也应该是我们乐于研究的重要课题。

  
  强化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条重要的思路,是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整合国家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调整机制功能,协调机制运作。可以把政府审计部门改设为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检察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应当设置金融监督机构、环境安全监督机构、生产安全监督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物价监督机构,以监督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政府内部需要的各项监督机制则可以整合在政府监察部门。由国家检察机关所设的审计、金融、环境、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物价等监督机构对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监督,其监督成效肯定会优于政府的内部监督。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开展的作为法律监督的审计监督、金融监督、环境安全监督、生产安全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物价监督等等,主要不是对财政、金融、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物价等本身的监督,而是在考察了解财政、金融、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物价等方面的情况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工作、金融工作、环保工作、生产安全保障工作、产品质量保障工作、物价管理工作等实行监督,包括对相应的法规(及章程、细则等)制定、政策制定、行政措施、具体工作的监督和对机构及其人员工作中是否违法违规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工作的日常监督,除监督其法规(章程、细则)、政策的制定外,可以通过介入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增设这样的内容:凡提请行政复议的,必须给检察机关交送提请行政复议书副本,由检察机关备案;行政复议时检察机关必须派人员到场监督。这样可使行政复议程序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途径。同样,如果检察机关不再从事具体的刑事公诉工作,各类司法诉讼的提起,皆应报检察机关备案,各类诉讼法庭皆必须有检察机关派员到庭监督。监督司法审判是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此外,司法机关对法律做司法解释也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的监督。需要补充指出的是,如果检察机关不再从事刑事公诉工作,且不再从事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其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审前工作的监督必须加强。行政机关对公民实施任何刑事拘押都必须报检察机关备案(刑事逮捕拘押则应由法院裁定)。同样,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任何一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在检察机关派员监督的情况做出。检察机关加强对所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处理的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是国家加强对公民的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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