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程序复杂,侦诉机关仍然可以通过技术化的手段加快现行犯案件的处理,从而缩短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上的时间。实际情况如何呢?对现行案件侦查期间的统计发现,情况不容乐观。从表5中可以看出,调研地区现行犯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刑拘期间为21.8天,平均逮捕期间为52.9天,平均侦查期间累计高达74.7天!这还未计入此后的起诉、审判期间。如此之长的侦查期间,如何可能称之“速决”?样本1的“吴ⅹⅹ盗窃案”是一典型的无争议现行犯案件,其期间状况反映:在该案中,不但未能速决,侦查拖延现象还十分严重。诸如此类的情形在笔者抽样的现行犯案件样本中绝非个别现象。
表5 抽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期间比较
地区 |
现行犯案件数/人数 |
平均刑拘期间(天) |
平均逮捕期间(天) |
S县 |
32/39 |
21.46 |
42 |
J区 |
33/40 |
22.1 |
63.7 |
总计 |
65/79 |
21.8 |
52.9 |
样本1 吴ⅹⅹ案的侦查期间情况
犯罪嫌疑人吴ⅹⅹ(女,28岁,本市人)于2004年3月5日13时许,窜至本市上东大街秦华商场一楼“包谷”鞋柜,趁失主黄某不注意,将其右裤包内的诺基亚8250手机(价值1093元)盗走。吴ⅹⅹ在逃离时被失主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批准逮捕,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刑拘前、刑拘期间逮捕期间证据调查情况对比:刑拘前,讯问1次75分钟,询问笔录4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刑拘期间,讯问1次40分钟,价格鉴定1份;逮捕期间,讯问2次,分别为35、40分钟。
期间对比:刑拘前1日,刑拘期间为9日,逮捕期间为56日。 |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现行案件中,侦查期间的耗费为何如此之长?考察发现:刑拘阶段的期间耗费主要是书面化的证据形成机制造成的,具有相对的合理性,逮捕阶段的期间耗费则浪费严重。刑拘期间主要耗费在查证活动和逮捕前的内部审批这两方面。笔者通过对J区公安局部分侦查人员的访谈了解到,首先,刑拘期间耗费最大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调查。在J区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外地犯罪嫌疑人的比例高达约80%。身份调查所需的证据一般是户口证明。对此证据,原则上要求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复印其户籍档案后盖章。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是,电话联系该派出所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报的身份是否属实,然后用挂号信寄出所需材料,当地派出所备妥相关材料后再寄回。这一往返过程快则一周,慢则可达2个月。按照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报请审查批捕的材料中须备有身份调查材料,故而侦查人员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拘留至期满。其次,鉴定过程也较耗时。S省C市物价鉴定所规定,鉴定结论的完成时间是7个工作日。由于物价鉴定所承担的鉴定任务较重以及部分鉴定人员工作态度的原因,一般要4至5天才能拿到物价鉴定结论。伤情鉴定的时间则是根据各医院具体情况而定,如成都市的H医院伤情鉴定需要4个工作日。最后,逮捕前的内部审批也会耗费一定时间。为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两个公安局均要求刑拘后报捕案件的案卷材料应提前几天送交法制科审核。在J区公安局,如刑拘期间为7天的需提前3天,刑拘期间为30天的则需要提前10天。S县公安局要求提前的时间略短,但分别也有3天和5天。这一期间内,法制科承办人员会通过阅卷、讨论方式审查案件,如果案件争议较大的,还要集体审议。现行案件虽然简单,但也要在其他案件之后“排队”,会被不必要地耗费一定时间。
表3和表4显示,逮捕期间的查证量其实很小。这一期间主要因案件排队和侦查人员放任不管的因素而被耗费。波斯纳早已明确指出案件排队问题在司法中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排队时间的延长通常源于处理每个案件时间的减少幅度不及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29]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案件排队因素,侦查人员必须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于不同的案件,因此,诉讼期间被迫延长了。我们还发现,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排队问题的不均衡现象,从而客观上促成“排队延时”。一般情形是公诉部门案件负担过重,要求侦查部门推迟送案或不能成批送案,从而导致案件出现不必要的“排队延时”。案件排队可以说是一个客观限制,问题主要在于,不少侦查人员存在“期间耗尽”的心理倾向,这种倾向体现为在现行案件事实已查清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放任案件不管随意浪费逮捕期间,直到期间快届满时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种倾向源于主观惰性与客观上缺少司法责任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