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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实证:现行犯速决程序研究

比较与实证:现行犯速决程序研究


冯露;马静华


【摘要】适应现行犯案件的特点,法、德、意等国采用了整体速决程序。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犯诉讼程序具有流线型的结构,通过减少起诉环节、缩短诉讼期限加速程序流转,达到迅速、惩罚犯罪的目的。高效的权力运作是这一程序的本质特征。对两个地区现行犯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表明,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建构这一程序首先需要解决“治安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带来的障碍,然后应确定适用范围、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并进行配套制度改革。
【关键词】现行犯;速决;实证研究
【全文】
  
  一、为何速决

  
  顾名思义,现行犯指现行犯罪状态。然而,仅仅现行犯罪并没有任何诉讼意义。作为一种犯罪发生机制,它与诉讼的关联是通过“当场发现”或“现场抓获”这种犯罪发现机制实现的。因此,诉讼意义的现行犯,包括现行犯罪和犯罪被当场发现两方面。

  
  就此概念,法、日等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了明文规定。法国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包括“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刚刚实行的犯罪以及“被视为现行”的犯罪三类。其中,“被视为现行”系指实行犯罪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因公众呼喊而受到追捕,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作案之物,或者带有犯罪迹象或痕迹,据此可以认为其参加了某种犯罪的情形。比较特殊的是法国还将“一家之主”向警察报案,请求警察前往其家庭内确认发生犯罪案件的情形,视为现行犯罪案件。[①]日本法中的现行犯包括“现行犯人”和“准现行犯人”两种情况。前者指“正在犯罪或者刚刚完成犯罪”而被当场抓获的情形,与法国法中现行犯的前两种情形相对应。后者与法国“被视为现行”的犯罪极为相似。即当对象为“被追赶的犯人”,“持有赃物以及明显用作犯罪的凶器以及其它物品”、“身体和衣服上有明显的犯罪痕迹”以及“受到喝问,欲行逃走”的场合,在时间上只要可以认定该人“刚刚犯罪后不久”,就可以认定其为准现行犯人。[②]除此之外,德、意等国的立法也有类似规定。上述国家立法对现行犯的规定有两个共同点:第一,现行犯包括了现行犯和准现行犯两种情形。前者指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后者指刚实施完犯罪或实施犯罪后不久、犯罪嫌疑人尚未远离现场时即被发现。第二,犯罪在发生和被发现的时、空上紧密相连。在典型的现行犯场合,发现犯罪的时间、空间与犯罪实施者的时间、空间重合,发现犯罪的人同时也是犯罪的目击者(或被害者);在准现行犯的情形下,发现犯罪的时间与犯罪过程没有明显断裂,而发现地点既包括犯罪地,也包括与犯罪地相邻不远的其他地点。

  
  由于现行犯的犯罪发现机制具有临场性,这便在两个方面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一方面是产生应急性强制措施的需要。即时地逮捕犯罪嫌疑人,能够终止犯罪、避免危害结果或减少损失、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或毁灭罪证。这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也有利于及时侦查。在现行犯逮捕的情况下,逮捕对象明确,理由充分,逮捕的合理性极高。如田口守一指出,“现行犯因为嫌疑明确,即使不实施司法抑制,也很少可能发生错误逮捕。”[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将此一情形规定为警察可以实施无证逮捕的事由。[④]因为无证进行才能赢得时间,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另一方面是提供了不可置疑的证据体系。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人赃俱获”。既有被害人、目击证人,还能当场缴获或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赃物、凶器及其他作案工具,证据条件先天优越。正是由于犯罪事实一望而知,犯罪嫌疑人也难以抵赖,因此实践中认罪的比例很高。

  
  适用现行犯案件的特点,立法上也有两种模式的现行犯诉讼程序:一种模式是迅速逮捕程序。这种程序规定现行犯构成无证逮捕的理由,并通过事后的司法审查机制予以复核。另一模式是整体速决程序。即在无证逮捕嫌疑人到案后,省略正常诉讼的若干程序,迅速地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裁判。英、美、日等国采用前一模式,而法、德、意等国采用了后一模式。在采用整体速决程序的前提下,由于刑事程序推进迅速,能够满足各方需要:侦查司法机关能够节省资源耗费,命运已定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解脱诉累,被害人和社会也能目击正义如何最快的实现。本文探讨的速决程序,所指正是整体性速决程序,而不包括无证逮捕措施的运用问题。并非这一程序不重要,而是相关探讨已足够丰富。[⑤]

  
  二、如何速决:以法、德等国的经验为例

  
  早法兰克帝国及中世纪时期,法国刑事诉讼中就有所谓“当场挡获”的速决程序。在此程序中,负责逮捕之人应将其解送法官,由法官根据当场陈述作出判决。[⑥]下文的考察则是现代的,以法、德等国为主要对象。

  
  (一)法国

  
  法国的现行犯诉讼程序非常有特色,足以成为研究范本。在此之前先对法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作一简单介绍,便于现行犯和非现行犯诉讼程序的比较。依据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法国刑法将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类。[⑦]根据刑诉法典的规定,每一类犯罪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对违警罪,检察院或受害人可以“直接传讯”的方式使被告人到治安法院接受审判;轻罪案件中,预审程序具有任意性,若检察官认为无需预审,则以“直接传讯”的方式将被告人提交轻罪法院审判;如果是重罪案件,预审就成为一个必经步骤,案件必须经过司法警察的初步调查、预审法官的正式调查(一级预审)和上诉法院审查庭的二级预审后,由上诉法院审查庭向重罪法庭起诉。[⑧]法国刑诉法典把现行犯案件分为现行轻罪和现行重罪两类。在上述程序框架内,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较大差异,但它们整体上较为迅捷,比普通案件的诉讼程序经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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