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渔业权保护的新起点
——谈渔业权制度建设的意义及其内涵
孙宪忠
【全文】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这是《物权法》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的具体体现,既是我国政治法律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在此,我想通过回顾我们研究渔业权制度的背景,谈谈渔业权制度建设的意义及其内涵。
我国是一个传统渔业大国,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渔民从事养殖和捕捞活动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但在这种飞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首要的就是渔民的法律地位与渔业的经济地位非常不成比例。一方面,我国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约10%,渔民人数有2000多万;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大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渔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给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机会,渔民正当权利受不法侵害的事例发生频率很高,后果也比较严重。渔民在广义上被当做农民,实际上其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却无法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得到保护。在沿海和河湖沿岸地区,自古以来就生活着广大的渔民。渔民以渔业为生,其生活除了渔业基本上没有其他的来源,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更不能从土地上获得社会保障。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在我国也面临竞争上的弱势,渔民尤其是个体的渔民根本无法参与现代化的产业竞争。所以渔民的经济地位甚至弱于农民。令人担忧的是,渔民不但在经济上是最为弱势的群体,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最为弱势的群体。因为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渔民尤其是在海洋上“耕作”的渔民是享受不到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群体之间有了利益冲突,渔民占有的水域也有了激烈的使用价值冲突。现实的情况是,渔民在这些利益较量中承担了最后的损失,在他们传统占用的水域由他人成片开发、被转作他用的时候,渔民总是束手无策,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以对抗这些侵害的法律武器。正是基于这样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需要,我们开始关注渔业权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的认识是不但要唤起对渔民这种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而且必须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