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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型流感患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否依法予以惩戒

  

  二、对类似该患者引起公共危险的行为在立法上已有相关的惩戒规定


  

  从北京第14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行程来看,就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大学的何某5月29日曾在美国接触过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入境时未申报相关情况,自美国抵达北京等待转机逗留期间未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健康建议卡的要求(这是一种行政指导措施),减少去人员聚集地、不乘坐公共交通和进行自我健康观察(他曾1次乘坐10号线地铁,5次乘坐出租车且未留票据)。由于其放松对疫情的防范意识,未能依照卫生部门的规定自觉居家观察,导致确诊后寻找密切接触者的难度大大增加,其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小。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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