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妇女的弱势地位。由于妇女天生的特有的生理结构,妇女在体格上相对比男性来说,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男性的生理结构及其强壮有力的体格,使得男性处于攻击性的优势地位。在邓玉娇案中,当邓玉娇遭到强制措施的时候,撕心裂肺的呐喊:“爸爸,快来救救我啊,他们打我。”震撼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们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即使在妇女自身的潜意识里还是存在男权和父权的影子。
第三,法律保护不足。随着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我国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地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呢?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妇女权益受到侵犯却投诉无门,无法可依,而即使有法可依却执法不严,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导致各种各样的“恶性循环”的侵权案例的频频发生,再加上妇女侵权当中最大的障碍——举证困难问题,更是使更多的妇女侵权事实被掩埋被积蓄,最终导致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邓玉娇案的发生,不正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吗?
在邓玉娇案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邓玉娇之所以刺杀官员,并非是其所预谋或者故意而为之的,是因为她的人身权利已经遭到侵犯,在其感到人格尊严的丧失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急之下所采取的自卫的行为。当人们关注她自卫所引起的严重的后果的时候,有没有人关注她的人身受到侵犯的事实呢?首先,邓玉娇的人身自由权受到威胁。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享有支配自己的身体、行动的权利,并享有保持这种对身体、行动的支配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干预的权利。在邓玉娇案中,其中一个事实是,当邓玉娇在水疗区拒绝给其中一名官员提供异性洗浴逃到休息室时,即有几个人官员追着她到休息室,在人势已经营造了一种三个强壮的男人围攻一个弱女子的状态,争执中,当邓玉娇试图摆脱围攻而离开的时候,却被他们强行拽回来,并按倒在沙发上,作为一名弱女子,此时此刻感到的是自己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和人身安全即将受到严重威胁。其次,邓玉娇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在争执中,这几个官员不但出口粗俗,还用一大沓钱搧击邓玉娇的脸部,这种极端挑衅的言语和粗暴的行为对邓玉娇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侮辱和侵犯。最后,邓玉娇受到了性暴力的侵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这个性暴力的含义正好诠释了邓玉娇案发前所处的环境和刺杀行为的诱因,该案归根到底是因为邓玉娇受到了要求强行提供性交易的性暴力行为而奋起自卫导致事情的极端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