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论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
上述三部分大致对本书所关涉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走马观花的解读,在解读过程中,我们不但受益于作者对中国法律职业的精彩分析,同时也强烈感受到了贯穿于全书始终的强烈中国问题意识。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苏力在《法治及其本体资源》中发出对法律移植和法学研究异化的质疑之后,法学研究自主化和本土化逐渐影响到了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v]秉承着苏力所倡导的这种立场,刘思达在全书也始终贯穿着中国问题意识。尽管每一章侧重点和文体并不尽一致,但这并不妨碍作者的中国问题意识,即便在对西方职业社会学理论进行述评的第四、第五章,作者也不忘将西方职业社会学理论与中国问题勾连起来。尽管,我并不因此而认为每篇论文都应该如此写作,但是,作为研究中国法律的研究者,至少应该将中国问题意识作为隐含在背后的一个大前提,只有从这一大前提出发,我们才能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才能以此为基点来找寻和合理利用域外资源。这种问题意识在当下中国法律职业研究领域显得尤为可贵。正如本文第三部分对法律职业研究概述中所描述的那样,当前中国法律职业研究之所以常常存在错位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我们在研究异域法律职业以对我国法律职业实践提供有效借鉴的过程中,常常会忘却我们的中国问题意识,从而最终导致我们将异域的问题作为我们自己的问题,而将异域的方法作为对我们自身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我们法律职业研究的错位感不仅仅源于我们的忘却,隐含在这种忘却背后的更多是因为我们法律人对探究制度根源和具体运作能力的缺乏。正如本书作者所意识到的,法律人所擅长的制度建设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后记),同样,制度建设也代替不了对制度运作的深入考察。因此,正是作者所采取的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支撑贯穿于本书始终的中国问题意识。
正如作者在本书第七章中所坦陈的,他在过去的几年里,访谈了11个省的100多位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1](P.239),除此之外,还包括多次的参与观察和图书馆调查。这些实证调研活动不仅为本书理论分析提供了最基本的素材,从某种意义上也为作者提炼理论提供了灵感。以本书第一章中作者所概括的三重法律变革困境为例:制度建设的符号化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作者在对某基层法院进行实地调研的发现,而法律技术专业化现象则受益于作者对《民主与法制》某栏目的图书馆调查,同样,政治权力分割化问题最初也是从作者对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的参与观察中获得的。作者发现问题、提炼理论的这种方法的长处在于能够从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去发现真正的问题,并且对法律职业主体的处境进行充分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理论提炼。而对于当下中国来说,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地突破西方理论与中国本土之间的隔阂,在系统掌握西方理论的前提下对本土实践进行充分的关照,与此同时,也能够有效地利用中国本土实践来发展和丰富西方理论,进而做出属于中国本土的理论贡献。这种方法在国内法学界同样首倡于苏力,但是苏力基本上将这种方法运用于司法改革领域。法律服务市场领域的实证研究大多数还来源于律师业内部的自发行动[vi]或者国外学者的调研[vii],这些调研或者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或者仅仅关注律师业而未能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全貌做出观察,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作者所做的调研是我们得以审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全幅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