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供应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废标及其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招标投标法与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差异。
二法不同规定,在实践中也导致不少混乱,如选择性适用法律,各方均倾向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等问题。而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则是其中典型代表。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争议始终集中在财政部到底有没有监管权。该案所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为国家机关,采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且采购的医疗设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之内,完全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又根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为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
事实上,在制定
政府采购法各类相关配套规定、出席各大官方会议论坛时也均是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身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