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典型之债初探(上)

  

  三、非典型之债的分布


  

  从分布的情况来看,非典型之债分布的领域大体可分为民法典债编以外的其他编、民事特别法和公法三大领域。由于其形式多种多样,本文限于篇幅,难以逐一描述,以下择其主要者加以介绍。读者亦可从中看到一个庞大的非典型之债的群体存在。


  

  (一)民法典其他编中的非典型之债


  

  按照德国式的法典体例,民法典的其他编,包括总则、物权、亲属和继承。在民法典的这些编里,散落着诸多形式的非典型之债。总则编中的非典型之债主要包括:捐助行为所生之债、缔约过失责任等。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例,德国的学说判例史上曾有侵权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认为因缔约过失导致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规范的范围。法律行为说认为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其后所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存在着一个关于缔约责任的默示合同。现以法律行为说为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尽法律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5]这种责任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不可归入合同之债,也不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或无因管理之债相距更远,因此性质上不可归类于典型之债,理论上可以归入非典型之债。


  

  物权编存在的非典型之债更为丰富多彩。因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拾得人对物主所负的妥善保管义务和享有的保管费用请求权;添附中失去权利一方对取得权利一方享有的求偿权;相邻关系中的补偿;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财产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分担关系、共有财产分割时的作价补偿关系和瑕疵担保责任;地上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时对建筑物所有人的补偿关系,[6]这些债的关系,均可归类于非典型之债。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例,在传统民法中,添附中的求偿关系被归入不当得利之债。[7]然而,尽管因添附而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一方与失去权利的一方之间存在得利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但是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一方其所谓“得利”,实质上是指其取得新物的所有权。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依据的是民法有关添附的规定,并非无法律依据,这与不当得利中的得利人“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得利的情形完全不同。[8]同时,法律规定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应以金钱补偿失去权利一方的损失,就其本义来说,与不当得利之返还——原物存在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返还相当价值的利益,也不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添附而生之补偿关系,难以纳入不当得利之债,当然更不能归入无因管理之债、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而应归属于非典型之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