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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治路上?

  
  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消极方面的影响,比如说儒家文明具有的意会性、模糊性等[66]特点会引发的弱者常常得不到保障之后果[67],使法官的判决可能表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与偶然性,也就意味着,人们的利益——无论是传统的利益纠纷,还是新型的——都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而从立法的角度看,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与利益的效率太慢,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大国——而且,在笔者看来,法国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没有充分注意法官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只能成为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比如说,法国、德国领土面积小(法国约55万平方千米,德国约35.7),社会同质性高,因此立法机关能很快地对公民权利做出回应,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官法即判例法来保护了[68]——中国9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仅仅依靠立法机关来保护则肯定会力不从心,必须把法官的因素考虑进来。

  
  五:结语

  
  或许,苏力本来计划在《送》一书将其法治现代化道路理论由一个原则的回答,进入到一个技术的操作层面,以完成理论的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还有其很大可行性的论证。但是,由于中国的基层司法看到了活生生的、原生态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其坚持的历史唯物主义、功能主义、经验主义、制度经济学等研究进路,还有中国的法治语境,对前述的计划秉持了一种保留的态度,最终转变成为了一种更多地揭示了这些现象所隐含的“制度——人”制约下的司法知识与技术的论证。在这样一种“制度——人”制约下的司法知识与技术,在很大层面上具有消极性,特别在中国的语境下如是。虽然我们还可以从积极的意义观察这一思维模式或者所理论模式,也仅仅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的法治“病象”,对于真正的法治道路问题的解决——在这里,主要表现为进入到技术操作层面——仍然付之阙如。换句话来说,就是其仅仅完成法治道路现代化的认识阶段,即法治现代化之路漫漫阶段;对于“混合型”法治现代化的可行性的论证依然还在路上,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还在法治路上——不仅仅是对中国的法治现状的描绘,也是对苏力理论的一种概括,同时更是对他以及我们提出的一个需要共同努力的要求。

  
  因此:虽然路漫漫,还是必须“上下求索”,换句话来说,即“路漫漫”是我们对“病象”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路上如何安排时间,但并不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但是“不求索”,永远还只是“路漫漫”。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同上,第232页。
 具体论述请参阅蒋志如:《路在何方——读苏力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未刊稿。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Ⅵ页。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之“法理学简史”部分,第12-31页。
 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载于中国法官网,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NewsID=1918&BigClassName=&BigClassID=16&SmallClassID=15&SmallClassName=&SpecialID=32,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4月11日。
 参见同上。
 即我对第四编“研究方法的反思”的总结;我将这一章看成和前面三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即将这一编看成对作者在田野调查时,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时的一个心理历程的总结,表达了他的几分清醒,同时有一丝淡淡的“乡愁”,即有些知识我们无论怎样努力都不可能获得。
 苏力:《《送法下乡》及其他——苏力访谈录》,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详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第Ⅷ页。
 如果在《送》一书的第二编只有后面三章,将前两章纳入第一编,虽使得各编之间的比例不协调,失去了外在的“形体美”或者说“曲线美”,但是可以突出基层司法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各种司法技术——这些技术是在如此“多”制度的“压迫”下表现出来的技术——以及在该制度中,法律人的“无可奈何”。其甚至就直接表现为了“制度——人”的体系;在如此紧凑的“空间”下,我们一方面感受到其理论逻辑的魅力,另一方面,我们也更能发现其理论(而不是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在本文的后面将会对其进行详细阐释)。而苏力的理论逻辑安排却可能将其掩盖。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同上,第10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将道德、政治因素从法律中予以剥离,不是说,道德、政治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了或者说法律之中已经没有道德、政治的因素了,只有纯粹的法律,成为了一种“纯粹法律”的实证主义观点;而是说,将法律中的应该属于道德、政治范畴的部分剥离出来,而不再是将法律等同于道德(参见:【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或者等同于政治(即将法官等同于一个政治家)。对于将法律与道德、政治的混同,波斯纳在批评德沃金时也有一些论述(请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0页)。后面的论述不再作出说明,都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出版后,就被贴上了“保守主义”、“危险思潮”等标签。详见:苏力:《送达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Ⅰ页。
 【美】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5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对其的进一步论述请参见笔者的另外一篇论文:蒋志如:《法律与道德的分殊——读苏力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未刊稿。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部分。
 苏力在对戏剧《窦娥冤》的分析中,论述了一个人对真相把握受到科学技术的重大限制,认为窦娥冤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另外一个地方分析了一个人的智慧、勤奋努力程度对真相发现的制约性,即造成冤案的可能性。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三章、第五章。另外,还可以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126页。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第Ⅲ页。
 苏力对“知识压迫”的分析以及对之的概慨,其感慨是,“法律知识的原产地(进口高于国产,北京高于地方,城市高于农村)几乎成为我们这些法学家判断法律知识真假、精拙、优劣的唯一标准”(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295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215,特别是第205、210页。
 同上,第294-295页。
 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中国现代化、中国法治、司法现代化在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整个民族的参与是重要的力量,但是思想改变观念、思维方式的改变也非常重要,应该与现代化的实践之路并行不悖。因此,笔者以为,将道德从法律中剥离或将两者予以分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工作。
 参阅同上,第20页。
 同上,第370页,注释40。
 同上,第359-369页,以及第365页注释33以及第388页注释9。根据苏力在这一章的观点,中国基层法院在中国目前的现状下,复转军人进入法院是可以的,而且无论是从智力、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在整体上都是胜任的,满足了“一盆水”的需要,虽然从长远来看,或许需要“一桶水”。
 同上,第109-110页。
 同上,第415-419页。
 同上,第338页,注释9。
 同上,第108页,以及注释3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8页以及第73-78页。
 对其的进一步论述,请参见笔者的另外一篇论文:蒋志如:《法律与政治之分殊——读苏力之《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未刊稿。
 可以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27页。
 同上,第62页以及注释3。
 同上,第71-72页。
 同上,第82页注释37。
 同上,第126页以及注释48。
 可以参见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8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112页。
 法官无论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体现了政治策略,有很多还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策略;比如说,法官以后果公平为导向,在判断先于法律适用、推理和论证思维方式的指导下,裁剪事实,目的要达到防止矛盾激化的策略就是一种政治策略;又比如说,法官夸大法律的严厉性、利用法律的“漏洞”,把地方政府纳入考虑的范围等都是一种政治策略,这些还主要是一种传统政治策略。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283页。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以及《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参见费孝通对乡土社会的论述: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同时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在“静止社会”,人的流动性小,大家彼此非常熟悉,乡土社会中所谓的“坏人”本来就不多,根据这些来评价通常不会冤枉人,而且即使把这些“坏人”冤枉,从整体上也是有利于整个乡土社会的有效运作;这种观念在乡土社会中的居民中很容易理解和接受。在急速变迁的社会,很多信息是不能收集的,特别是对于普通的居民来说如是,如果再以这种方式来评价、对待,就必然造成更多的冤狱。因此,在“静止社会”,人们往往相信“眼见为实”;而现在不一定是“眼见为实”,比如说电脑和成照片技术等。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请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247页。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改。在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在四十五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参阅: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3-105页;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179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245-247、258页。
 虽然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可获得确定性即德沃金所谓的“唯一正确答案”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参阅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1页),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这些案件的“解决”是确定的或唯一的。
 参见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第4部分,载于中国法官网,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NewsID=1918&BigClassName=&BigClassID=16&SmallClassID=15&SmallClassName=&SpecialID=32,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4月11日。
 在笔者看来,这一论述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案例本身而言,其实,苏力对法官的司法知识的展示与司法技术的运用的宏观背景给予了重要的陈述;不过需要提醒的是,笔者同意他的这一论述。
 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第4部分,载于中国法官网,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NewsID=1918&BigClassName=&BigClassID=16&SmallClassID=15&SmallClassName=&SpecialID=32,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4月11日。
 参见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第4部分,载于中国法官网,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NewsID=1918&BigClassName=&BigClassID=16&SmallClassID=15&SmallClassName=&SpecialID=32,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4月11日;同时,可以参见更为详细的资料:高志明主编:《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4页,即《泸州“二奶”遗嘱纠纷:情理与法理的博弈》一文。
 任何一个集体在遇到外部冲击的时候——即外部与内部发生冲突时——由于内部人的分歧,往往变成了内部的关系冲突,特别是在遭遇强敌时;可以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16、25、28-31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3、74页。
 同上,第115-120页。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51-360页。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其不是对中国现代社会的描绘,但是可以说明在一个科技变革时代,人们的财富形式和数量的变化状况。
 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8页。
 具体论述请参阅: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其实,“兵家”文化对中国人的熏陶也是无处不在的,也对这种状况有加剧的作用。
 笔者会在其他地方对此有专门的论述,在此由于篇幅的限制不能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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