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合同违约责任而言,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第四,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同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如: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
综合我国《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